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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内涵、法律特征和合理性赔偿分析。违约责任亦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近代出现的一个法律制度,对于合同领域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一些合同中违约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之间存在空白地带,根据传统得民法理论中的法律制度不能对受害者给予充分保护。因此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合同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制度设计上应确立的一般原则。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内涵分析

  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违约责任亦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样,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也是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相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的物质责任。一般来说,合同中不会发生精神损害,但这种损害并非没有。相反,在某些类型的合同中精神损害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理应获得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作为精神损害的一种,具有一般精神损害的特征:第一,无形性。即精神损害是外界无法触摸和辨别的。第二,非财产性。即精神损害不能以金钱价值来衡量其存在和范围。第三,意识机能性。即精神损害对人的意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性指需要根据不同人的心里承受能力的强弱及本人的其他个体因素来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判断精神损害应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而不能完全凭法官个人的直觉。第四,独立性。是指精神损害是与其发生原因相分离的,即它不同于人格利益的损害和身份利益的损害,因为在时间上侵害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的事实在先,产生精神的损害的事实在后。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分析

  1.对违约行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我国宪法原则和人权精神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人们正是在宪法基本精神的指导下,根据实践制定法律,使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的保护和对精神利益的追求今天,法律对公民精神权益的保护更趋全面和有力。因此,根据宪法保护人权的需要,那种只认为在合同领域中只看重当事人财产的得失,而不顾当事人精神利益的损害的传统民法观念已不符合时宜。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加强对违约行为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我们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引入违约责任中,从而健全我国法治保护人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