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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宫失窃案今日宣判 是否从重量刑成焦点

  今天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5·8”故宫失窃案将迎来一审宣判。被媒体冠以“故宫大盗”的石柏魁,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的裁决。该案于2月17日开庭审理,一审并未当庭宣判。庭审现场,检方指控石柏魁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辩方则认为就是个普通的盗窃案,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宣判,是否从重量刑将成为焦点。

 

    2012年2月17日,震惊全国,甚至轰动世界的故宫失窃案上午九点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曹博远 摄

 

  听了导游解说起邪念钻进故宫展厅实施盗窃

  石柏魁,1983年出生,山东人,据了解石柏魁有个癖好,喜欢上网。2011年5月11日晚上7点40分,北京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并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在丰台区友联时代网吧将犯罪嫌疑人1983年出生的山东人石柏魁抓获归案,历史58小时迅速破获故宫博物院斋宫诚肃殿展品被盗案。

  石柏魁说她听了导游的解说后,不禁起了邪念,想偷点东西卖了换钱,然后再去上网。夜深了,石柏魁从西配房里钻了出来,踹碎了成素殿的后窗户和殿内的装饰挡板,钻进展厅实施盗窃,盗窃得手后,石柏魁一路攀爬,跳出了斋宫,刚刚站稳脚跟,就被值班人员发现,就在值班员和保卫部门联系时,石柏魁拔腿就跑,他一边跑一边就把偷来的东西随手扔了。

  据石柏魁交代,第二天,2011年5月9号,他曾经拿着偷来的展品到大钟寺附近询价,得到的答复是这些东四都不值钱,一气之下石柏魁把四件展品就扔进了垃圾箱。如果石柏魁像警方陈述的是真话,逃跑途中他总共跑丢了五件展品,而工作人员只找到两件,那么另外三件展品又去了哪儿呢。就在案发后第二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故宫派出所接到了一个电话,一个曾在故宫里施工的工人说,5月9号一早,他在故宫城墙下捡到了一个金属盒子。

  犯罪嫌疑人似乎并没有刻意掩饰自己的行迹,案发现场遍布着他的足迹,在展柜的玻璃上也留下了清晰的手指印。

  截止到目前,故宫失窃案中的九件丢失物品,其中六件已失物归还,尚有三件在追查中。

 

  石柏魁获刑13年

  故宫展品被盗案今日宣判,法院认为,被告石柏魁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公诉人指出,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个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可以此作为涉案金额的参照依据。此外,从失窃物品本身来看,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遗失的珍贵展品后人将再无缘得见,这种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看点一:石柏魁盗窃故宫是否该从重量刑

  文化程度不高的石柏魁曾表示,一直认为盗窃故宫和盗窃普通烤串店没有太大差别。直到被抓后听别人的议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公诉人指控石柏魁盗窃地点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认为,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所窃9件展品虽6件归还,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在盗窃、逃跑过程中,导致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也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对此表示不能认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故宫里盗窃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他说,“石柏魁根本没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也不知展品价值,他拿走展品的行为其实与普通的溜门盗窃没有什么区别。”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松义曾对媒体说,盗窃犯罪的情节由很多因素构成,包括被盗物品的价值、被盗的对象、被盗的时间地点,这些都是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到故宫中盗取物品与到普通民宅中盗窃不同,即使盗取物品价值相同,但量刑上也肯定是有区别的。

  据了解,庭审之前,石柏魁曾非常担心自己会被判处死刑。事实上,就在石柏魁作案的一星期前,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此项罪名的最高刑罚变为无期徒刑。资料显示,在《刑法》修改前,共有5名故宫大盗落网,其中两人被判死刑,三人被判无期徒刑。

  看点二:石柏魁“临时起意”说法是否被采用

  “临时起意”是目前国内很多案件判决考虑的情节之一。石柏魁在故宫盗窃是预谋犯罪还是临时起意,是庭审争辩的重点,也是量刑的根据之一。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石柏魁之所以要去故宫,目的就是盗窃。他曾对公安机关供述,就是想到故宫偷一件物品,这一辈子就不用愁了。且他在去故宫行窃前后,还涉嫌两起其他盗窃行为,这体现了他好逸恶劳的本性,应从重处罚。

  而石柏魁在法庭上临时翻供,说自己去故宫前并没有过偷东西的想法,只是因为躲雨临时起意,“看见展品挺好看就做了”。

  辩护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可知,石柏魁并没有事前预谋,他没有策划,也没有带工具,照明用的手电筒和逃跑用的电缆线都是现场有的,且他对盗窃的目标都不明确,完全是误打误撞。辩护人坚持认为,此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只是发生在一个敏感的地方,那就是故宫。

  看点三:被盗展品价值受关注

  据悉,石柏魁去年5月8日从故宫盗窃9件展品后逃跑,11日被警方抓捕。之所以被抓半年多后才被起诉,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大量工作都围绕在被盗展品的价值鉴定难题上。而盗窃价值直接关系到案件量刑。

  公诉人指出,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个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可以此作为涉案金额的参照依据。此外,从失窃物品本身来看,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遗失的珍贵展品后人将再无缘得见,这种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给出相关展品真假的鉴定,不排除有仿制品的可能。另外,投保的价值不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至于关于无价之宝的说法,辩护人也明确表示不能同意,“再贵的物品也是有价值的”。

 

  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

  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盗物品价值认定,盗窃罪最主要的表现是一个盗窃数额,被盗的物品比较特殊,不属于文物,属于一种收藏品、艺术品,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也没有对九件物品作出一个客观的价格结论。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石柏魁盗窃地点为北京故宫博物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严重,所窃物品均用黄金、铂金、钻石、宝石等贵重材料制成,出自名家之手,非常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的问题,公诉机关最后选择的是投保金额。

  公诉人:相关鉴定机构、业内专家难于评估,但是被告人石柏魁从故宫窃取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达到人民币41万元之巨,而且我们不得不面对3件物品已无从查找的现实,最终15万保险损失已成必然。

  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强调,盗窃罪量刑重点是盗窃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公诉方按投保价格指控证据不足。

  辩护人:我们一再强调投保的价值不能作为盗窃财产的价值,保险合同是商业行为,差不多就给你保了,差不多就给你保了,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财产价值来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同类产品的依据同类产品,没有的只能走鉴定和评估。根据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说明中明确提到,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和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都明确拒绝了所失物品的价格评估,理由是真假难辨,出处不详。

  对此,公诉人提出反驳,指出被盗物品在投保时经保险公司和两依藏博物馆双方认可,时至今日保险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投保数额真实地反映了被盗物品投保时的情况,而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