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厂长(经理)的职权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活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经人民政府授权,是负责实施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实施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监督企业法和本办法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理企业的申诉,依照企业法和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裁决或者处理
(三)依据企业法和本办法对有关部门涉及企业的政策进行会审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审查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的活动
第五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企业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
章名
第二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产经营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及市场需求,有权自行编制生产经营计划,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对国家和自治区在规定的管理权限内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需方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订货合同,对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拒绝安排生产
对缺乏必要的物资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安排、运输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不予调整的,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有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自己的产品、留用资金、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种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联营,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发行股票、债券,筹集投资资金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根据自身能力,自主安排技术改造和生产性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企业有权自主销售指令性计划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干预。对于限制企业自主销售的行为,企业可以申诉或者依法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除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和商品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对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除国家和自治区控制的价格外,其他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变化自行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具备自营出口产品条件的企业,经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签约
企业依法行使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企业有权自主使用留成外汇,有权在国家指定的外汇市场进行自由调剂,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不得平调
第十六条企业在保证生产发展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多种经营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将折旧、大修理基金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下,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新增收益部分,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的,新增收益部分,五年免征所得税
第十七条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有权自主决定抵押、出租或者有偿转让。企业闲置的关键设备及成套设备,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或者抵押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对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依法关、停、并、转,也可以依法破产、拍卖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招工范围,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必须妥善安置。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聘、辞退职工,开除严重违纪职工
企业有权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制、聘任制和考核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评实和聘用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职务
第十九条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企业,可以在政府核准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以根据政府核定的挂钩比例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的增减
实行其他工资调控形式的企业,可以根据政府批准的工资调控办法和指标,自主决定工资和奖金的增减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二十条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机构和编制,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强行要求设置的上下对口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和经济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淘汰产品
第二十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努力扩大少数民族职工队伍,加强对少数民族技术、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培养使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重视职工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重视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和应用
企业应当支持和鼓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等活动,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税务、劳动人事、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章名
第三章厂长(经理)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有下列权限
(一)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三)决定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
(四)提出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任免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五)提出和修订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对职工进行奖惩
(七)行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提出和调整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三)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实现
(四)按国家规定、标准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