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宗军
西宁律师
XINING LAWYER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文集
房产买卖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经济合同
民间借贷
盗窃犯罪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房产买卖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经济合同
民间借贷
盗窃犯罪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宁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济合同
>
正文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
西宁律师
网址:
http://www.lawyerxn.com/
时间:2016-11-11 10:11:34
分享到:
0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四条修改为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 第十七条修改为 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