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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四条修改为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 第十七条修改为 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