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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一般老百姓的理解,把钱存进银行就相当于把钱借给银行,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当自己需要用钱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存款时的约定把钱取回来。欠债还钱嘛,天经地义!因为民间借贷中常有“借钱时是孙子、还钱时是大爷”的说法,所以绝大多数老百姓还是习惯把钱存进银行,在他们心目中,银行是国家开办的,绝不会做赖账不还的事。但是世事无绝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乔红就遇到一件闹心的事,存在淄博市周村农村信用联社的380余万巨款取不回来了,难道农村信用社也会赖账?

  日前,人民网接到家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乔红的投诉,据乔红介绍,2008年2月26日,他委托朋友在淄博市周村农村信用联社建国分社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2008年2月29日,先后通过转入和现金的方式存入人民币384.61万元。周村农信社建国分社将存折交付给乔红。揣着农信社出具的存折,乔红心里无比的踏实,在她看来,钱存在农信社比放在自家的保险柜还要保险。只要保管好存折,啥时候用钱啥时候取,方便、安全。

  但是,一年后取钱时的遭遇却让乔红的心揪到了嗓子眼,并从那之后再也没有平静下来。2009年8月,乔红因为生意上的需要想把钱取出来,就拿着存折到农信社去取,谁知农信社却告诉她钱不能取了,因为存折内的钱已经被人取走。乔红顿时感觉如五雷轰顶,384万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算的上是一笔巨款,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消失了?从震惊中慢慢缓过劲来的乔红忽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作为唯一的取款凭证的存折一直在自己手里保管,并且存折上没有任何取款记录,那自己的钱是怎么被人取走的?带着这个疑问,她找到农信社的负责人进行质疑,可是令他失望的是尽管她已经不知道跑了多少趟农信社,可农信社的负责人始终也没有给她解释清楚钱是如何被人取走的。更可气的是尽管她多次催要,农信社至今也没有把原本属于她的384万巨款支付给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在存款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法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乔红在农信社存款这件事情中,乔红是债主,而农信社不过是个借钱的。令乔红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就是为了避免“还钱难”的尴尬所以才把钱存进了农信社,没想到现如今农信社也成了“大爷”,如此说来,堂堂的农村信用社和借钱不还的老赖有什么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我们不禁要问:周村农村信用联社依据什么拒绝支付本该属于乔红的384万块钱?这384万元的巨款又去了哪里?党和政府再三重申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周村农村信用联社踢皮球、打太极的做法又是否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

  银行卡明明放在家里,却被人在ATM取款机上取走了两万元。这事发生在一名来自河南省的进城务工人员身上。他到银行要求挂失未果,于是告到法院要求银行方承担赔偿责任。8月29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存款突然被取走两万多

  几年前,何某从河南老家来到南宁打工。2010年3月,他在某银行南宁邕宁支行(下称邕宁支行)新兴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陆陆续续存入两万多元。

  2010年12月6日上午9时40分许,正在外面忙活的何某,接连收到银行发来几条手机短信,告知他的银行卡存款被人分5次取走了1万元。他发觉不对劲,马上赶到附近的金凯支行说明情况,并要求银行方帮忙办理挂失,但银行工作人员以他未能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为由拒绝办理。同时,他分3次拨打了该银行的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但也没有成功。

  何某立即赶回出租屋,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回到金凯支行要挂失。然而不幸的是,在此过程中,他卡里的存款又被人分4次取走了1万元。这次,是他人在另一家银行的ATM取款机上支取的,手续费8元,地点同样是在南宁市五一路上。也就是说,何某一共被人取走了20008元。

  录像资料已全部被覆盖

  随后,何某到南宁市福建园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民警到涉案支行调取当日ATM机交易记录的录像资料,但该所民警未能及时提取。

  今年1月10日,何某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邕宁支行支付20008元及利息。随后,主办此案的法官曾到涉案支行调取相关录像资料,但已经晚了,当初的录像资料因时间关系已全部被自动覆盖,根本无法看到当初的任何录像情况。

  今年6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银行方辩称,从何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对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非法支取的。相反,他们有理由怀疑对方有可能是与他人“合谋”取出这笔钱,然后故意称是被他人盗取的。因此,银行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邕宁支行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何某的两万元存款是否被他人盗取的问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何某在发现自己的存款被取后,立刻赶至银行说明原因并要求办理挂失,以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和到派出所报案等一系列行为来看,他已经尽到自己最大的维权义务。尽管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说,何某提供的证据的确未能充分证实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盗取,但与银行相比,他在举证、权利保护及风险防范等能力方面,均明显处于劣势。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对待本案,那么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储户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银行方承担80%的责任

  当然,从理论上说,亦存在何某蓄意叫他人拿自己的银行卡支取现金后再故意报案的道德风险,但考虑到复制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现象时常发生,且何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因此,相比而言,何某存在上述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少。综上所述,对何某提出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非法盗取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最后,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何某自行负担20%的责任,银行方承担80%的责任。

  8月29日,良庆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邕宁支行向何某赔付存款16006.4元(即20008元的80%)及利息。主办此案的蒋法官告诉记者,从本案来说,警方没有及时调取录像资料,是致使本案审理起来缺乏相关证据的原因之一。另一面,银行方接到储户反映后,应该尽可能地加以注意,比如采取暂时冻结账户等措施,同时报案要求民警协助侦查,弄清真实情况,这样就会减少储户的损失,同时也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三是作为储户,在发现被人盗取存款时,可立即用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输入账号,并连续输错密码,以便让该账号被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