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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管理条例草案出来,我们将会规范民间借贷,从而可以缓解融资问题。而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超过年48%利率上限,政府可以干预等其他内容。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第三条 民间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管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优化民间资本投融资环境。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融资活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

   第六条 在温州市辖区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七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能够证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主要发起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含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时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代理结算、发行理财产品和受托理财业务。

   第十条 温州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及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依章程从事民间融资活动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等服务活动。

   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

   (二)民间融资活动信息收集、统计和风险监测、评估;

   (三)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对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跟踪分析;

   (四)受理本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从事本条第二款活动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