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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了在公共场所“扒窃”的犯罪嫌疑人范福利。据介绍,这是大理市首例“扒窃”犯罪行为入刑。

  今年9月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范福利在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南大门一包子店门口,趁被害人许某某买包子不备之机,用镊子将其放在裤包内的现金盗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市内电子眼监控将犯罪嫌疑人范福利抓获归案。归案后,范福利对案发当日实施的“扒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案经大理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范福利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财物的行为属“扒窃”行为,符合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遂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范福利。

  大理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中的“扒窃”行为日益增多,扒窃犯罪者作案频繁、密集,这种情况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因此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修改,将“扒窃”写进刑法条文,明确纳入盗窃罪的罪状列举之中。因此,需要提醒的是:“类似本案中的范福利行为,已经不是‘小拿小摸’了,而是盗窃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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