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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起纷争 调解促和谐

来源:西宁律师 网址:http://www.lawyerxn.com/ 时间:2014-08-05 11: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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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成功调解张某等七原告诉与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七案,结束了当事人长达三年的诉讼之路。事情要从四川省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以下称建行广元分行)的贷款说起,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木业公司遂于2000年9月25日,以协议的方式将其通过出让取得的位于广元市利州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17号(面积10664.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建行广元分行。2002年8月5日,建行广元分行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该宗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后建行广元分行因职工住宅紧张,向有关单位申请在该宗土地上全额集资修建职工住宅,并陆续办理了相关建房手续。2001年10月10日,建行广元分行与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建设公司修建职工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行广元分行以所建房屋的营业房抵付了部份工程款。2003年5月28日,张某等七人与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了建行广元分行住宅小区A幢1楼的1号、2号、4号、5号、6号、7号、8号营业用房(均系建行广元分行抵偿给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房屋),并对预付购房款、余款的交付及办理产权证书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七人按约交付了预付购房款及交纳了相关税费。但土地使用证一直未办理,故张某等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及时为张某等七人办理所购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属证书,并依法支付不能为张某等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至证件办理完备为止。利州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受理此七案后,在诉讼进行中,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了建行广元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利州法院依法于2008年5月25日作出判决书后,张某等七原告与第三人建行广元分行均不服上诉至广元市中院。广元市中院裁定将该七案发回利州法院重审。 利州法院承办法官接收此七案后,按照司法为民、能动司法、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要求,从情、理、法及社会责任多角度说服被告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让其主动积极的为张某等七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等七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被告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张某等七原告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张某等七原告在领取土地证时一次性支付所欠的房款及办证所需的费用,同时被告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各种损失费用共计60000元。在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当日,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中的严某当庭履行完毕。张某等七原告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谢谢了,沈法官,我们长达三年的官司终于完满的解决了。你们的工作真正的体现了司法为民、是真正的为民办事,真是太感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