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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0630 【实施日期】19950630 【内容分类】经济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1995年6月3 0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 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 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 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 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 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 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 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