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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