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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初,江小姐向钱女士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24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5月,江小姐停止向钱女士支付利息。当 年11月中旬,钱女士向江小姐发出了《关于中止民间借贷关系的告知书》,要求江小姐在当月月底前归还所借全部本息。2005年11月24日,钱女士与江小 姐签订了还款计划协议,再次确认月息为1.6%,并约定待江小姐在将自有房屋出售后于2005年底一次性还清;如房屋出售有困难,则在2005年12月 31日前归还5万元,其余款项在之后的半年内作二次拔付还清。事后,江小姐把房屋出售后,一直没有作还款付息,引起钱女士的不满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江小姐夫妇承认曾向钱女士借款15万元的事实,但丈夫则辩称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这笔借款,声称眼下没有资金作偿还。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还款计划协议约定,江小姐应在自有房屋出售后于2005年底一次性还清,现江小姐已将自有房屋出售,却没有还本付息,理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法律后果。作为江小姐与丈夫系夫妻关系,对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均有义务作偿还。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婚姻法、借贷案件的相关解释,判决江小姐夫妇承担同等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