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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受到对方胁迫订立的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在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

  一、哪些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

  以下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

  1.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2.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

  4.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5.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合同的后果

  提醒您,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