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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下面,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万升城市房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切实履行。被告交付房屋除必须具备约定的验收合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装修标准。被告向本院提供证实房屋经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上述证据也未能得到原告的确认,因此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并认为该房屋不具备可交付使用条件,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但因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只要被告不附加条件,房屋修理后即可交付使用,这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确认。原告现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交付房屋附加条件,因此被告在2002年4月4日通知原告收楼装修问题已处理完毕,可交付使用房屋时即视为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原告收到被告该通知拒不收楼,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称房屋在2002年3月17日已经双方验收合格,对此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现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已超过90天,应以原告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对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钰霞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日止,以已付房款97590l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梁钰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lO元,由原告粱钰霞负担390元,被告广州万升城市房产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

判决后,广州市万升城市房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该公司认为,1、在一审开庭时其司向法庭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关于同意星汇园通过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竣工验收的复函》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件。虽其司因工作疏忽在开庭时遗漏了提交《验收报告》和《综合验收合格证》的原件,但其司表示马上回去取原件,遭到了法庭的拒绝,否定了两份文件的真实性,致使原审认定事实有误;2、该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提交了《复函》和《备案表》的原件,足以证实《验收报告》和《综合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法院应据此认定讼争房屋已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这一事实;3、2002年1月4日被上诉人办理收楼手续时,未要求其司出示“一证三书”,原审认定有误;4、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应查明的主要事实包括房屋实际通过验收的时间,原审未予查明是重大事实的遗漏;5、装修条件并不属于交楼的先决条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交楼的唯一条件是房屋经验收合格,被上诉人以装修问题拒绝收楼无理。该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梁钰霞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广州市万升城市房产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国土局穗国地出合(96)259号文同意,负责开发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E-2B地块的星汇园房地产项目。

  2001年8月28日,上诉人广州市万升城市房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钰霞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预购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星汇园Cl座13A层01号房屋,建筑面积ll8.12平方米,成交总价格为97590l元;上诉人应于2001年12月3l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被上诉人使用;如上诉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被上诉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上诉人按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被上诉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上诉人按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诉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在附件三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约定了大楼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附件三约定了大楼及房屋内的装修标准,附件四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的处理方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星汇园购房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了被上诉人的付款方式。2001年9月7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得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先后向上诉人支付了房款共295901元。2001年9月28日,被上诉人通过贷款,由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第三支行向上诉人支付了房款共680000元。至此,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01年12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收楼通知书》。2002年1月4日,被上诉人前往上诉人处办理收楼手续时,认为房屋存在客厅墙角渗水、主人房门口墙上有裂痕、内阳台门绞脱落和内阳台地面积水等问题,拒绝收楼。上诉人承诺为被上诉人就上述问题进行修理,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同年3月1日,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向上诉人发函,要求上诉人对房屋天花渗水现象进行维修并向其出示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002年4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通知,称被上诉人提出的房屋装修问题已适当处理,可交付使用,被上诉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没有前往收楼。一审庭审期间,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通知时告知其收楼的附加条件是放弃追究上诉人的违约责任,故才没有前往办理收楼手续。被上诉人表示若上诉人不附加条件,房屋修理后即可交付使用。2002年6月23日,被上诉人接收了讼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