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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机关主要领导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各市级机关,由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施行 章名 第二章责任制 第五条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局长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各处室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机关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负责本处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具体贯彻本细则,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经常对本处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查出来的隐患逐条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处室确定无力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发生在本处室的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侦破、查处 章名 第三章制度 第七条门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人员进入大门,均应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二)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进入手续。上访人员一律到来访接待室。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三)机动车辆凭机关汽车通知证进入机关大院 (四)凡在机关大院礼党、会议室举行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取得联系,并派人协助门卫工作 (五)携带大型或贵重物品出入机关大门,须持有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查问扣留 (六)警卫人员当班时间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或擅离工作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换班时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单位值班制度 (一)坚持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各单位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外,都应配有一名同志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值班人员要对单位所有的门窗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遇有事故和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卫制度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进行管理,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 (二)非机要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十条防火安全及危险、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等法规,消防器材应放在关键部位和容易提取的地方,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使用后及时进行更换 (二)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油库、易燃易爆物品、木工间、车库、配电房、电焊房、喷漆间、总机房、充电间、档案室、精密仪器室、机要室及文物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防火标记,严禁吸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三)各单位对化学危险物品及放射性剧毒性物品,应专门存放和保管,并指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严格登记、领用、清退手续 (四)有条件的单位应分类安装报警装置,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应及时报警,采取措施,事后要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一)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文件、机密图纸、资料、档案的安全,发现失窃和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二)档案应建立管理制度,有专人保管,专橱存放,严格借用手续 (三)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四)机关保密废纸包括废图纸资料、文件的销毁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到集中处理 (五)机关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用印须经领导批准,不允许携带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 (六)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要存放保险柜内,要安装铁栏杆和保险锁,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安装报警装置 (七)严禁将火种带进机要房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管理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外事工作保卫制度(一)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带入机关办公室或其它涉密场所 (二)属礼节性拜访或接待经济贸易往来的外籍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经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 (三)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既方便工作又确保机密的原则,积极防范各种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三条现金、票证管理制度 (一)现金和票证要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管理。现金库存应每天核对,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取送大宗现金,须两人以上 (二)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三)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由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交通秩序和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的机动车、自行车要有专人管理。机动车辆应配备防火设施和防盗设备,不得转借驾驶 (二)凡驶入机关大院内的车辆,必须按照宁政发[1987]70号《南京市市级机关大院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不得妨碍大内正常办公秩序和交通管理人员正常执勤 第十五条临时工作人员、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治安安全合同,并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内部安全,由带队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 章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指导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单位应限期解决。保卫部门应协助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干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章名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坚守岗位,及时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或其它重大事故的 (四)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六)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任其作案或对发生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以上各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