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宁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济合同>正文
分享到:0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实业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条件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招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五)国家科委的资助 (六)个人、社团和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七)省政府从省外汇指标中拨给的外汇额度 第五条基金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对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让;新产品、新材料移植开发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资源(包括科技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 (二)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研究手段和经济偿还能力的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三)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按课题技术难易程度、研制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利润分成等方式回收资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计划指导,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于同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和课题组人员津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工资,不用于基建和购置大型设备 第六条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内容提交申请书 1.项目名称;2.起止年月;3.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预期的目标;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技术路线、措施;6.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目前的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7.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明细表等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都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内容包括 1.开题的必要性 2.省内有否重复;3.技术关键解决是否合理、可行、先进;4.承担者的条件和技术水平;5.协作单位、协作完成投产是否落实;6.经费补助是否合理;7.完成项目后经济效益预测;8.环境污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签章 第七条基金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类,对符合要求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基金会审批 (二)获批准的项目,按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表格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作为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八条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获准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基金会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须经委托单位、承担单位、担保单位和指定的银行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生效。基金会将基金委托指定的银行监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根据基金会下达的拨款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应当偿还的资金 (二)承担项目单位使用基金应当单独立户上帐,专款专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单位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汇报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进度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清单 (三)基金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资金。对项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偿还者,基金会从收取的利息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逾期不偿还者,限期偿还;无能力偿还者,由担保单位偿还;不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导致课题失败、停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 除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十条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