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宁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济合同>正文

抚顺市测绘管理办法

来源:西宁律师 网址:http://www.lawyerxn.com/ 时间:2014-05-20 11:05:10

分享到:0
抚顺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测绘工作。县、区测绘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在业务上受市测绘管理部门指导 第四条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地区的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业务;组织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测绘科技交流、新技术开发和国内外测绘技术合作 (五)负责测绘资格审查、承办《测绘资格证书》和《测绘工作证》;负责本地区各种地图编制和出版的审批工作 (六)管理本地区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测绘档案及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检验及成果鉴定;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形图件验审工作 第五条测绘管理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测绘管理人员检查时必须持有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我市测绘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 章名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实施管理 第七条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重大测绘工程项目的计划,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管理部门管理范围是 (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和县、区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 (二)省管限额以下,面积在一幅(标准分幅)以上的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和房产测绘 (三)各种比例尺的竣工图测量;地下管线网工程测量 (四)全市各类地图、地图集(册)和市域行政区划界线测绘、编审出版 (五)市级各类重点测绘项目;全市规划建设工程、征用土地、房地产开发申报地形图件的审批和施工验线等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范围应严格遵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九条本市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必须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执行 确需建立局部假定座标或建筑座标系统,按照《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及各种管网测绘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管理实施测绘工作 章名 第三章测绘资格认证与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凡从事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重点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必须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测绘资格申请,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省测绘管理部门申领《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进行测绘。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 第十三条在我市地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埠测绘单位,必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确定测绘项目后,须持工程项目计划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凡在本地区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测绘项目性质和工程量 第十六条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并在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和招投标办法的决定 第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技术监督部门年度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名称、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的变动,应及时上报市测绘管理部门重新进行资格审查认证。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两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章名 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接收、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和管理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测绘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和副本 第二十一条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测绘成果的权属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有偿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三条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复制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向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测绘成果产品质量,测绘管理部门实施检查验审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交测绘技术总结报告,测绘工程(项目)自检报告,测绘成果表和成图复制品各一份 测绘成果经测绘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必须出具检查验收鉴定报告。测绘成果的权属单位向测绘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付监督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凡向市国土规划管理局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所需的地形平面位置图,必须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标准验审,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测绘工程委托方和承揽方因技术质量价格问题产生纠纷时,可协商解决或由测绘管理部门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 章名 第五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编制出版专题地图,应经专业部门同意 需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出版的地图,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 第二十九条编制出版或者复制带有省、市界线的各种地图,在出版或复制前,必须将样图一式两份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凡送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编制出版或复制地图,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保密地图,必须到保密部门办理出境证明。复制保密地图,必须持有保密部门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的编汇、行政区划界线的绘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样图绘制;涉及国界线的应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出版印制 第三十二条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出版地图,必须征得地图版权权属单位的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章名 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三条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由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标准按《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全市各单位建造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管理部门验审后,应及时提交委托保管档案,以便长期保护与管理。市测绘管理部门实行年检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须向测绘管理部门交纳测量标志维护费,所收费用用于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维修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自行建设 经批准拆迁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管理测量标志的单位支付迁建费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坏或者危及测量标志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用地内烧荒、栽树和耕作或者侵占标志用地 (三)距测量标志护沟或者围栏以外5米范围内挖沙和取土 (四)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在120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线,在1000米范围内打猎、打靶 (五)在测量标志的觇标架上附挂电线和通讯线、设置观望台、搭帐蓬和拴牲畜 (六)在测量标志的用地范围内构筑建筑物 (七)震动地下测量标志的标石 章名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格证书》所准予承担的业务范围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测绘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50%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