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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物业管理未尽保卫安全义务,导致小偷破窗行盗,失主在公堂讨到了说法。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例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2004年2月,洛阳市民赵氏父子购买中泰花园住宅小区单元房。次年4月入住后,每月向被告鑫园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20元。同年7月18日16时许,原告全家外出,21时许回家时发现被盗。民警现场发现犯罪分子系从后窗翻入房中将物品盗走。据原告向公安机关所报被盗物品有: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三部,金项链、戒指、银器若干及现金2000元。原告认为家财被盗与被告疏于管理有关,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盗损失。

  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负有负责小区日常安全保卫的义务,犯罪分子撬坏原告家防盗窗入室行盗,被告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卫义务,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该案尚未侦破,原告损失无法确定,根据原告报案时丢失物品清单及所提交的物品发票,酌情认定被告承担补充责任的数额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