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宁律师 > 律师文集 > 债务纠纷>正文

夫妻债务纠纷问题

来源:西宁律师 网址:http://www.lawyerxn.com/ 时间:2015-06-13 11:06:58

分享到:0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另外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